征收消费税对涂料行业的影响
对涂料行业征收消费税政策出台后,业界反响强烈,近日提出的建议如下:
一、建议征收对象改为从溶剂购入环节征收(按购入溶剂总量征收),可以同时达到控制生产、产品排放的双重目的。
二、关于起征点施工状态下VOC含量420g/L的认定。由于最终施工状态下的VOC水平难以确定,建议涂料产品VOC含量的控制和管理应当由生产商的前端研发和质量控制来达成,后端的强制产品检测仅应作为一种补充手段来监督,敦促和推进生产商对涂料产品VOC含量的控制和管理。建议涂料生产单位自我声明与官方的测试(抽查)结果应在实施开始的一段时间内视为同样有效,作为是否征收涂料消费税的判断依据。
三、关于VOC的测试方法及标准。建议使用VOC通用的国家标准测试方法,但尽快更新修订,以适应VOC法规及市场发展对于VOC真实情况的要求。在新标准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接受和鼓励测试机构使用相应国际标准来做测试。
四、关于含有活性成分的特殊涂料品种VOC的测试。现有的VOC测试方法适用于大部分的涂料品种,但对于含有活性稀释剂或活性成分的一些涂料品种,如无溶剂涂料、光固化涂料等,目前还没有对应的VOC测试方法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议测试VOC含量时模拟涂装过程的具体条件,采用差值法进行测定。
五、关于消费税已缴纳税款的抵扣和退回。为避免引起双重征税,增加企业成本,加重纳税人税收负担。建议对涂料产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进口或生产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转出口,建议退税。
六、关于环境友好型涂料品种的自动豁免消费税。建议在技术层面明确、发布不需要出具检验结果的品种大类,不做无意义工作,减轻企业纳税、税务征税负担,堵塞制度缺陷,减少随意性;建议对于水性涂料,执行细则中应明确不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建议特别豁免军工涂料等性能确认时间长、特殊用途、数量较小的产品,可直接豁免消费税。
七、关于公正公平执法。建议加强针对地方执法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同一法规不因人为因素出现执行结果的偏差。并建议考虑特别加快针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以帮助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例如税务)尽快理解,让双方充分交流而减少执行中的误差。同时,建议在执行消费税征收过程应公平公正,对不开具发票等违规不交税企业应加大检查及处罚力度。
八、关于进口涂料征收消费税所涵盖的HS code征收范围。建议财政部,国税部和中国海关一起公布需要征税的进口涂料税号,如3208,3209(部分),并把税号所涵盖的化学原料和涂料进行区分,化学原料不需要征税。
九、关于制定征税细则的建议。对于市场上的诸多涂料品种,不按照具体的功能分类,按照涂料的形态,按照现行的征税政策,制定对各类涂料的征税细则。可分为粉末涂料、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溶剂型光固化涂料、水性光固化涂料几大类,根据VOC指标达标与否,按免检与强制检验、免征与征税来制定细则。
十、关于鼓励使用绿色溶剂的建议。在现有的涂料技术一定程度上还是依赖于溶剂的现实情况下,在水性涂料和光固化涂料的性能还不能完全替代溶剂型涂料时,建议相关领导部门出台补充细则,鼓励涂料企业使用绿色环保溶剂,促进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十一、关于设立基金鼓励的建议。为真正实现节能减排、鼓励和支持涂料技术进步,以涂料消费税款为资金来源,合作设立“环境友好型涂料基金“,支持相关项目实施、奖励先进企业。
十二、关于对消费税方案改进的建议:计税方法从价改从量。规定从价征收,一是会出现同一溶剂品种,应用在低端涂料纳税少而高端涂料纳税多,这等同于支持发展低端溶剂型涂料品种,不利于行业发展,显然也不是法规的本意;二是涂料VOC对大气的影响,在量而不在价。改从价为从量后,自动变更,定率改定额,这样便于确认。
十三、关于正面引导、正确宣传的建议。结合产业基础、科技技术支撑、市场认知接受程度等产业发展基础与环境等现实条件和发展路径,科学宣传、加强科普、合理引导,不矫枉过正,不厚此薄彼,为涂料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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